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2)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建立相应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抓好组织实施。 (二)简化报建手续。 各地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提升配套电网支撑保障能力。 电网企业要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改完善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并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四)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各地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城市公交企业的充电基础设施用地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要求依法提供土地。 (五)完善财政价格政策。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要加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财政补贴办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充电基础设施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本地补贴办法。允许充电服务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对于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取基本电费;其他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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