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号文件加快全省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1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破解电动汽车充电难题、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减排、有效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力举措,对于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双引擎”,实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位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加强统筹规划,统一规范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布局合理、科学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目标。按照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到2020年,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形成车桩相随、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规范,完善市场监管体系,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 (三)责任主体。市县政府承担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切实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规划制定、政策落实、综合协调、工作督导以及本部门(系统)推广应用等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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