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环保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保部等六部委《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鲁政字〔2016〕1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 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6〕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鲁政办发〔2015〕1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省焦化行业达标排放和大气污染深入治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负责、分类施治、依法依规、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以下简称《炼焦排放标准》)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以下简称《区域排放标准》)为依据,加大对焦化生产过程中的备煤、炼焦、煤气净化、化产回收、热能利用等各工序的专项治理,实现焦化生产全行业节能减排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整治目标 2016年年底之前,全省焦化企业要完成综合整治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中各指标均应符合《炼焦排放标准》和《区域排放标准》第三时段的排放要求。到2017年年底,全省焦化行业达到国家清洁生产二级标准以上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焦炭产能。严把炼焦项目审批关,不再审批炼焦新增产能项目。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实行公告企业动态调整。积极探索实施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方式,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到2016年年底,通过退出转型压减焦化产能200万吨。 (二)强力推进达标治理。各焦化企业要对照《炼焦排放标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区域排放标准》等各项环保标准和产业政策,筛选技术路线,制定治理措施和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达标排放。 (三)全面推进污染源管控。各焦化企业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监控设施建设和运维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对私自调整监测设备设置、伪造或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各焦化企业必须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环保管理基础资料,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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