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二章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统筹规划。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滚动调整。各设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充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并与配电网建设改造年度计划衔接。各设区市牵头部门相应按年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新建及改扩建各类建筑物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应当符合《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的规定,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 (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并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二)新建单位办公场所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三)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用充电桩按照不低于内部停车位数量30%比例建设。 (四)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五)既有住宅、单位办公场所通过改造,逐步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达到10%以上。 第十二条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通过改造,使具有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20%以上。逐步发展国省道沿线快充站网络。 第十三条适当发展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 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配建公用充电桩,城市中心区可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改造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周边电厂、加油加气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用充电设施。 鼓励利用可再生分布式能源开展充换电服务。 第十五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十六条鼓励有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十七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合同示范文本是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的指导性文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各方应当参照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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