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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细则全文】(2)

时间:2016-11-16 15:42来源:www.grupo-mar.com 作者:上海环保局 点击:
【摘要】日前,上海市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印发。细则对于上海建设项目VOCs排放做了规定。详情如下: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会同环评机构将现有设施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等情况纳入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

  (二)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建设项目须取得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总量指标区域平衡的,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局、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和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总量指标企业或行业内部平衡的,由建设方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

  (三)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和上海自贸区内现有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应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总量;削减存量后仍有增量或者新建企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产业园区内平衡。

  (四)在行政区或产业园区内没有可替代总量指标时,总量指标可从拟关停或工程治理的现有企业和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五)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以及受市区环保部门委托审批的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批项目、核总量”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按要求完成总量平衡方案,及时核算可替代总量指标,建立完善总量指标收支台帐和档案,妥善保存总量测算依据等资料。

上海市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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