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4.2 有组织排放源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4.3 其他控制要求 4.3.1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周围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4.3.2 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4.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4.3.4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4.3.5 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4.3.6 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 4.3.7 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4.3.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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