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下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2)
第十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的正式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投资项目手续文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申请进行评审、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列入《公告》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按照《公告》的许可范围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售后服务承诺制度。售后服务承诺应当包括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出现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售后服务承诺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状态监控平台,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全生命周期运行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控。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地方和国家的监管平台对接。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每一辆新能源汽车产品建立档案,跟踪记录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包括动力电池回收和处置情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主要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附件5)。年度报告应当在新能源汽车产品全生命周期内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或者动力系统(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列入《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的,或者增加、变更生产地址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材料。
第十九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等相关规定,确保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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