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2)
二、生产规模、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以上,预处理-熔炼项目再生铅规模应在6万吨/年以上。 (二)再生铅企业应建有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再生铅及铅合金锭产品必须符合《再生铅及铅合金锭》(GB/T21181-2007)标准规定。 (三)对于含酸液的废铅酸蓄电池,再生铅企业应整只含酸液收购;再生铅企业收购的废铅酸蓄电池破损率不能超过5%。再生铅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中的有关要求,应采用自动化破碎分选工艺和装备处置废铅酸蓄电池,禁止对废铅酸蓄电池进行人工拆解、露天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企业预处理车间地面必须采取防渗漏处理,必须具备废酸液回收处置、废气有效收集和净化、废水循环使用等配套环保设施和技术。 (四)从废铅酸蓄电池中分选出的铅膏、铅板栅、重质塑料、轻质塑料等应分类利用。预处理企业产生的铅膏需送规范的再生铅企业或矿铅冶炼企业协同处理。预处理-熔炼企业的铅膏需脱硫处理或熔炼尾气脱硫,并对脱硫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确保环保达标。 (五)再生铅企业应采用生产效率高、能耗低的先进工艺及装备,鼓励采用富氧熔炼等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废铅酸蓄电池预处理及熔炼设备必须配套负压装置。不得直接熔炼带壳废铅酸蓄电池,不得利用直接燃煤或喷煤式反射炉熔炼含铅物料。 附件下载: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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