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2)
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机器人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工业机器人产品质量管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保护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科技投入的积极性,按照鼓励技术进步、规范竞争行为、促进安全生产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加强技术和管理创新,全面应用现代制造模式,提高工业机器人设计制造水平、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提升我国工业机器人产品品牌提升。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三)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的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 二、企业综合条件 (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六)具有独立开发、生产、专业技术服务能力。 (七)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有良好的履约能力,依法纳税,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具备一定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 三、企业规模 (九)财务状况良好,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具有固定的开发/生产场所,并与企业的开发能力/生产规模相适应。 (十一)工业机器人本体生产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年产量不低于2000台套。 (十二)工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销售成套工业机器人及生产线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产品质量 (十三)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工业机器人开发、生产、系统集成、专业技术服务等活动相适应的研发、设计、生产、装配、起重、运输等设施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相关要求)。 (十四)企业应具备工业机器人本体、集成系统及关键零部件相适宜的过程检测设备和出厂检测设备,所有检测设备都需要有效计量,有CNAS认可的有效校准报告。 (十五)企业应按照GB/T 19001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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