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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16-06-08 11:05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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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6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出关于印发《电力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9号)有关要求,为指导电力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电力规划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电力规划主要包括全国电力规划(含区域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全国电力规划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编制,省级电力规划由省级能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家能源局衔接达成一致后方可公开发布。同时,电力规划应与能源发展总体规划衔接一致,按照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原则,通过“两上两下”对全国电力规划和省级电力规划进行衔接,对送电省电力规划和受电省电力规划进行衔接,保证上下两级电力规划和相关省级之间的规划有效衔接、协调统一。
《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能源规划工作总体安排,提前2年开展电力规划编制,及时启动专题和综合研究工作。全国电力规划应重点提出5年规划期内大型水电(含抽水蓄能)、核电规模及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风电、光伏(光热)等新能源发电建设规模、煤电基地开发规模,跨省跨区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省内500千伏及以上电网项目建设安排(含投产与开工),以及省内自用煤电、气电规模。电力规划应在建设规模、投产时序、系统接入和消纳市场等方面统筹衔接水电、煤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发电等各类电源专项规划,形成协调统一的电力规划。
《办法》还规定,未纳入电力规划的重大项目、不符合规划布局的电力项目不予核准。特殊情况下也应先调整规划后再行核准。未经核准的电力项目,不得进入电力市场交易、不得纳入电网准许成本并核定输配电价、不得享受电价补贴、税收减免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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