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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5-03-13 18:54来源:发改委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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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和生产准入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 GB/T 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 款和第 3.1.1.1.2.1 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他乘用车,是指整车(含底盘)为自制的、国家标准 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 款至第 2.1.1.10 款所定义的车辆。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新建企业属新建汽车生产企业范畴,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执行。经核准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 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 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 3 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技术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拥有纯电动乘用车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三)具有整车试制能力,具备完整的纯电动乘用车样车试制条件,包括车身及底盘制造、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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