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3)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 第二十六条(平台化交易) 本市推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具有收集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功能,并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利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信息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 在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内从事经营的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时,可以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紧急切断和防静电接地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油气回收等技术。 第二十九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购买凭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或者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购买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凭证,或者在购买前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农药、灭鼠药、灭虫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或者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后,将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实时录入公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 |
相关文章
- 上海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20-03-27
- 上海可回收物运输方式2023-12-26
- 上海可回收物补贴2023-12-26
- 上海可回收物废物流处理处置图2023-12-26
- 上海部分废塑料利用企业情况(综合利用的资源数量(万吨))2023-12-26
- 上海部分废玻璃利用企业情况(综合利用的资源数量(万吨))2023-12-26
-
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对2024-2025年绿醇市场调查研究,涉及行业政策、需求、供给竞争、技术、产业链、市场前景、市场风险及投资建议等,调研报告同时对2025-2030年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洞察。[详细]

- [公司战略] 垃圾焚烧烟气治理降本增效的全新答案:GORE® DeNOx SCR催化脱硝滤袋
- [监测报告] GEP Research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
- [监测报告] 丁二酸(酐)行业全产业链分析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生物质绿色甲醇市场研究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双碳双控市场机会研究报告(2024年)
-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