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温室气体控制总体目标,结合经济增长、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排放单位情况等因素,设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制定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重点排放单位历史碳排放水平等因素,经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碳排放配额具体分配方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根据分配方案核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放单位的免费分配配额数量,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排放单位免费发放。 碳排放配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确定一次。 第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初期采取免费分配方式,适时引入有偿分配机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通过有偿分配取得的收益缴入省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相关工作所需支出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本省减少碳排放以及相关的能力建设。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省级碳排放配额总量中预留一定数量的配额,用于市场调节、改(扩)建重大建设项目等。 第十四条 新建重大建设项目的企业所需配额,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核的碳排放评估结果予以核定并免费发放。 第十五条 碳排放配额属无形资产,其权属通过省级注册登记系统确认。 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因增减设施、合并、分立或者生产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导致碳排放量与年度碳排放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报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应当对配额进行重新核定,并报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排放单位注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在完成关停或者迁出手续前3个月内提交所属履约年对应运营期内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并按照要求提交与履约运营期内碳排放量相当的配额。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应当在完成分立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未按照规定申请配额转移登记的,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分立后的单位共同承担。 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应当在完成合并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配额的转移登记,原重点排放单位履约义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
相关文章
- 《福建省农村人居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09-18
- 福建出台绿色金融与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信用评价联动政策【全文】2018-10-17
- 《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11-15
- 福建省拟废止549个光伏风电项目2018-11-22
- 福建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2019年5月15日)2019-05-21
- 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全文】2019-11-14
-
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通过对2024-2025年绿醇市场调查研究,涉及行业政策、需求、供给竞争、技术、产业链、市场前景、市场风险及投资建议等,调研报告同时对2025-2030年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洞察。[详细]

- [公司战略] 垃圾焚烧烟气治理降本增效的全新答案:GORE® DeNOx SCR催化脱硝滤袋
- [监测报告] GEP Research全球及中国绿色甲醇行业分析报告
- [监测报告] 丁二酸(酐)行业全产业链分析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生物质绿色甲醇市场研究报告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双碳双控市场机会研究报告(2024年)
- [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