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发布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
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可以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具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将餐厨垃圾处理纳入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卫生专项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集约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协商确定市县之间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的建设事宜以及相应的协作补偿机制,实施跨行政区域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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