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全文+下载】
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发布实施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以及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鼓励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油)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于2015年7月1日之前建成的在用燃气(油)锅炉业主单位(含中央、部队、市属、区属等单位)实施锅炉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五条 根据治理效果,实行差别化的资金补助政策。 第六条 单台20蒸吨及以下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 (一)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一):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锅炉容量+3.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1.5×锅炉容量+6 (万元) (二)通过更换低氮燃烧器的方式进行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项目(简称方式二):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1.5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 (万元) (三)通过整体更换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简称方式三):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2.6×锅炉容量+7 (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2.5×锅炉容量+8 (万元) 第七条 单台锅炉20蒸吨以上的,采用低氮改造或末端脱硝,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按照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资金;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大于等于50%,且浓度值达到30-80毫克/立方米之间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25%给予补助资金。 第八条 市属全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改造投资额的70%先行预拨;项目完工后,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对竣工结算的审核结果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 市属差额预算拨款单位实施改造的,按照补助标准上浮50%安排,给予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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