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京环函〔2016〕293号)》【全文+下载】(2)
第四章 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在完成改造方案编制、旧设备拆除、新设备采购后,方可申请资金。各区政府主管部门接到资金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查验。 第十一条 工程改造完成后,锅炉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区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见附件)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情况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锅炉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 单台20蒸吨以上的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项目验收后,报市环保局复核,复核同意后,由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区政府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于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低氮改造拟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汇总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后,安排预算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是组织辖区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监督执法及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实施方案及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跟踪改造过程、组织项目验收、保障验收监测资金、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燃气(油)锅炉台账,确定全市年度低氮改造计划。负责监督各区改造工作,组织对各区验收通过的项目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完成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加强对各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市质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区质监局依法开展锅炉安全监察。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燃气(油)锅炉低氮改造验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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