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3)
第七条 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时,主要采取因素法。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水利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可采取定额补助。因素法的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目标任务(权重50%),以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定的水利发展目标任务为依据,通过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的分省任务量(或投资额)测算。 (二)政策倾斜(权重20%),以全国贫困县、革命老区县(含中央苏区县)、民族县、边境县个数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30%),以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财政部、水利部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和预算执行进度等为依据。 省级对市级或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第八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利发展资金预计数和工作清单初步安排情况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财政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印发下达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文件,将水利发展资金正式预算、工作清单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批复区域绩效目标作为绩效评价依据,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水利部门和当地专员办。 工作清单主要包括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年度重点工作、支出方向、具体任务指标等,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重点任务或试点项目,可明确资金额度。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依据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等分解下达预算,在优先保证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点任务、试点项目和工作清单确定任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统筹安排各支出方向的资金额度;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形成的全省绩效目标、分支出方向资金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专员办督促地方财政、水利部门分解下达预算,审核区域绩效目标,并在收到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抄送的区域绩效目标的20日内,将区域绩效目标审核意见报财政部。 第九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建立健全项目库等方式,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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