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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4)

时间:2017-03-15 11:20来源:www.grupo-mar.com 作者:河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全文如下: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会商机制,对大气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质量和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测预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并组织实施相应响应措施。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

       发生轻、中度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污染实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减轻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大气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质量污染程度。

       第六十二条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

       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第五章 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定期协商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产业转移的承接与合作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规定和准入标准,统筹考虑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协调。

       第六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大气污染预警联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加强区域预警联动和监测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环评会商,促进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通报可能造成跨界大气影响的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跨界大气污染纠纷。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京津冀重点区域省(市、区)以及其他相邻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标准、措施等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六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协同控制目标,提出重点防治任务和措施,促进区域大气B体育·(sports)官方网站质量改善。

       第六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落实区域联动防治措施。

       重点区域内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大气污染防治重大事项,推动节能减排、产业准入、落后产能淘汰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协作,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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